为适应北京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的要求,现将原北京市《城市绿化工程项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予以修改和补充完善。原名称不变。
一、本次修编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统一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
二、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植物种植工程、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园林给排水工程、园林用电工程、其他造景工程等。原规范对植物种植作了详尽描述,本次修编增加了园林景观构筑物、园林铺地及其所涉及的分项工程等内容,并明确了质量检查的“检查方法”和“允许偏差”,更便于质量控制和评定。
三、本次修编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对园林绿化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质量控制要求,对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均进行了“主控项目”和“一般控制项目”的界定。
四、本规范增加了基本规定内容;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资格提出了要求;对植物材料和物资进场检验作出了规定;对花架、假山、叠水、木栈道、驳岸、观赏桥等的质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涉及植物成活、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五、鉴于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等在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给水、排水、电气等方面均对所含的分项工程有过具体要求,本规范不再重复提出,可直接引用。
六、本规范是结合北京地区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同时根据各专业工程在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应用特点而编制。为不断完善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它绿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验收。
本规范统一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品质衡量准则和程序。提出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实施工程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规定了涉及植物成活、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掇山、塑山置石等)、园林理水工程(驳岸、护坡、喷泉等工程)、园路工程、园林铺地工程、其他造景工程、植物种植和养护作业等。
将栽植地点或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栽培基质改善理化性质。
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在种植前对苗木的枝干和根系进行疏枝和短截。对枝干的修剪称修枝,对根的修剪称修根。
根据不同植物的种植要求,添加到种植土壤中具有能满足不同功能要求的填充材料。
对涉及植物成活、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按专业工程质量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复试检验。
3、29园林景观构筑物是指在绿地中,采用园林艺术方法建造的小型构筑物。包括:园林花架、木栈道、景观桥、叠山、驳岸(石)、叠水、园林简易设施安装等。
是指设在绿地高度为2.4m以上,供游人休憩的廊架。园林花架构造形式多样,一般分为单排式、双排柱;有弧形、圆形等,按其制作材料区别有钢制、木制、竹制及钢筋混凝土等。
是指在广场上建造的喷泉。一般通过不同管沟造型、不同喷头、不同智能控制程序,展示各式各样的水景,停止喷水时通常具有集散广场和休憩的功能。
是指建在园林水体和陆地之间的,具有结构稳定性和艺术观赏性的构筑物。园林驳岸表现形式可分为自然式和规则式。自然式驳岸满足设计要求;规则式驳岸按其结构可分为整体式、方块式、扶壁式,按材料可分为浆砌块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等。
是指在园林绿地中供游人通过,活荷载限定为3.5kn/m2以下的,以满足景观功能为主需求而设置的步行桥。园林景观桥按造型可分为平桥、拱桥、曲桥、悬索桥,斜拉桥、木行架桥、梁式木行架组合桥;按建桥材料不同可分为圬工桥、木桥、竹桥、钢筋混凝土桥、钢桥。
是指在地面及地下构、建筑物上建造的园林绿地。其中包括: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地下设施覆土绿化等。
反映园林绿化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植物成活、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园林绿化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植物体、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对安全、成活、美观、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园林绿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4.2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由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答疑。
4.3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和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根据工程性质配备各专业有资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实施工程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一般包括: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条件、电源、水源、土源、道路交通、堆料场地、生活设施的位置,以及市政、电信应配合的部门和定点放线的依据。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开工后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中,专业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向施工人员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反季节绿化种植、大树移植等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4.4设计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品质衡量准则,选用的种植材料除应根据植物种类明确胸径、高度、几年生、圃地区域外,还应明确冠径、定干高度、主枝数量。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分析提出处理技术方案,参加工程质量问题处理。
4.6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进行检查,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录A)。
4.7园林绿化工程采用的主要植物体、材料、半成品、成品、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即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部分物资或苗木形成检查记录)后,按进场批次填写《物资进场报验表》(见附录G)、《苗木进场报验表》(见附录H)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7.1施工物资进场报验时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质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进口物资还应有进口商检证明文件。
4.7.2涉及安全、植物成活、使用功能的下列物资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和表1的要求做复验(复试检验),并取得试(检)验报告。
4.8.1种植土(原状土、预制回填土、其它添加基质)的酸碱性、排水性、疏松度等应满足植物生态习性的要求。
4.8.2种植穴内的回填土应无直径大于1CM以上的渣砾;无沥青、混凝土及其它对植物生长有害的污染物,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土壤营养元素平衡,其中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10g/Kg;全氮量不得低于1.0 g/Kg;全磷量不得低于0.6 g/Kg;全钾量不得低于17 g/Kg。
4.8.3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种植土层厚度,其最小值应大于植物主要根系分部深度,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参照表2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有机肥必须经过充分腐熟方可施用。复合肥、无机肥施用量必须按产品说明合理施用。
4.10.1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选择苗木,并在苗木进场时出具《苗木检验合格证书》(出圃单)、外埠苗木应出具当地植物检疫证明文件。
4.10.3露地栽培花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二年生花卉,株高一般为10 cm ~50 cm,冠径为 15 cm ~35cm,分枝不少于3个~4个,植株健壮,色泽明亮。宿根花卉,根系必须完整,无腐烂变质。球根花卉,球根应茁壮、无损伤,幼芽饱满。观叶植物,叶片分布均匀,排列整齐,形状完好,色泽正常;
4.10.5施工单位在进行苗木病虫害防治时应合理掌握时间。采用化学药物防治时,应合理控制药物浓度,避免造成严重公害。苗木病虫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3、带有植物检疫对象以外的草坪地被无斑秃和锈病。每平方米地下害虫数不得超过2头。
4.11.3土球苗木装车时,将土球朝向车头方向,树冠朝向车尾方向码放整齐。
4.11.4裸根乔木长途运输时,应保持根系湿润,装车时应顺序码放整齐,装车后应将树干捆牢,并应加垫层防止磨损树干及进行根系保护。
4.11.6苗木运到现场后,裸根苗木应当天种植,不能种植的苗木应及时进行假植。假植时,每码放一层植物,均须覆土严实,并及时喷水,保持湿度。必要时需进行搭棚或覆盖。
4.11.7带土球苗木运至施工现场后,当日不能种植时,应适当喷水保持土球湿润。
4.12参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纸,如需变动应履行相关的变更手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设计单位应及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配合施工单位履行变更手续。
4.13设计单位应参加重要部位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对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提出评价。
4.14下列工程应当做好隐蔽工程检查,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附录I)1、架空绿地构造层:检查防水隔根层、排蓄水层的品种、规格、铺贴方式、接缝处理和细部做法等。
3、古树复壮:检查透气管数量、规格、位置、材质等;检查透水层厚度、材质等。
6、结构工程(基础、主体):检查用于绑扎的钢筋品种、规格、数量、位置、锚固和接头位置、搭接长度、保护层厚度和除锈、除污情况;检查钢筋连接形式、连接种类、焊缝长度、清渣和连接质量等。
7、园林给排水:检查直埋于地下或结构中的给水、排水、雨水的管道和相关设备的管材、管件、阀门的材质、型号、安装位置、标高、坡度;管道连接做法及质量;支架固定等。
8、园林用电:检查直埋地下或结构中电缆、电线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曲半径、固定方法、固定间距、连接、防腐、保护层、标识等。
4.15下列施工工序应当进行预先质量控制检查,填写《预检记录》(见附录J)
5、模版:检查尺寸、轴线、标高、牢固性、接缝严密性、清扫预留口、预埋件及预留孔位置、脱模剂涂刷。
4.16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记录》(见附录K)
4.17.1开槽后,应检查地基土质均匀情况,当土质不均匀时应进行技术处理,地基应碾压。压实系数均应达到0.93以上。
4.17.3混凝土广场铺装每6 m2应有防变形措施。混凝土步道铺装每3延长米应设变形缝。
5.1.1.1整理场地是指对施工范围内不利于植物生长的杂草、垃圾、渣土等进行清理及平整。
5.1.1.1有各种管线的区域、建构筑物周边的场地整理,应在其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5.1.2.1现场清理干净无遗漏,无直径大于5cm的石块、宿根性杂草、树根及其它有害污染物。
5.2.1.1种植穴(槽)挖掘前,应向有关单位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埋设情况。
5.2.1.2种植穴(槽)的定点放线、种植穴(槽)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准确,标记明显。
2、种植穴(槽)定点时应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应标明边线、定点标志应标明树种名称(或代号)、规格。
5.2.1.3开挖的种植穴(槽)遇灰土、石砾、有机污染物、粘性土等土壤质量状况极差时,应适当扩大种植穴(槽),回填土应满足本规范第4.8条的要求。
5.2.2.1一般种植穴(槽)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应符合表6~表10的规定。
检查数量:以天为单位,按挖掘时间分批抽查,每批检查100个穴,100个穴以下全数检查。
5.2.2.2当非正常季节施工时以及土壤密实度≥90%时,其种植穴直径应相应扩大20%,深度相应加深10%
5.2.2.4大规格树木栽植时,其种植穴应较土球直径大60-80cm,深度增加20-30cm。
5.2.2.4种植穴、种植槽挖出的好土和弃土分别置放处理,底部应回填适量好土。对排水不良的土层,应在穴底铺设不低于10cm的砂砾,或铺设渗水管、设盲沟。
5.3.1.1掘苗及包装是指对大规格树木进行挖掘和土球包装的过程。包装形式分为软质包装和箱板包装。
5.3.1.2当大规格树木干径为20-25cm时可挖掘土球;干径为26-40cm时,应挖掘成土台。
5.3.1.3大规格树木挖掘时,应适时采取抗蒸腾、促生根、包裹树干、喷雾、排水、防治病虫等相应措施。
5.3.2.1土球规格应为干径1.3m处的7-10倍,土球高度为土球直径的2/3,土球底部直径为土球直径的1/3。土台上大下小,下部边长比上部边长少1/10。
5.3.2.7修平的土台尺寸应大于边板长度5cm,土台面平滑,不得有砖石或粗根等突出土台。
5.3.2.8土台顶边应高于边板上口1-2cm,土台底边应低于边板下口1-2cm。边板与土台应紧密严实。
5.3.2.9边板与边板、底板与边板、顶板与边板应钉装牢固无松动;箱板上端与坑壁、底板与坑底必须支牢、稳定无松动。
5.4.1.1 在北京地区树木种植应以春季为主,雨季可种植常绿树,耐寒的落叶乔木可于秋季落叶后种植。
5.4.1.2种植植篱应由中心向外顺序退植;坡式种植时应由上向下种植;大型块植或不同彩色丛植时,宜分区分块种植。
5.4.2.2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相邻高度不超过30cm。
5.4.2.3一般乔灌木的种植深度应与原种植线持平,个别快长、易生不定根的树种可较原土痕栽深 5 cm ~10cm,常绿树栽植时土球应略高于地面5cm-8cm;竹类可比原种植线 cm。
5.4.2.4种植裸根树木时,应将种植穴底填土呈半圆土堆,树木种植根系必须舒展,置入树木填土至l/2时,应轻提树干,使根部充分接触土壤。
5.4.2.5带土球树木入穴前必须踏实穴底松土,土球放稳,拆除并取出不易腐烂包装物。
5.4.3.2绿篱、植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冠幅大小均匀搭配。
5.4.3.3 假山或岩缝间种植,应在种植土中掺入苔藓、泥炭等保湿透气材料。
5.5.1.1围堰是指植物种植后为便于浇灌水,以植物为中心,用土围成的环状池。大体上分为四方形、圆形和不规则形。
5.5.1.2特殊环境内的围堰应做铺卵石、覆盖树皮、栽枝地被等特殊处理,保证整体美观的效果。
5.5.2.1单株树木的围堰内径不小于种植穴直径,围堰高度不低于10cm。
5.6.1.2浇灌水不得采用污水。水中有害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植物生长要求的临界值,水的理化性状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水源为一个检验批,随机取样三次,每次取样100克,经混合后组成一组试样。
5.6.2.2对非正常渗漏应及时封堵,保证正常浇灌水;对浇水后出现的土壤沉降,应及时培土。
5.6.3.2植树当日浇灌第一次水,三日内浇灌第二次水,十日内浇灌第三次水,浇足、浇透;三水后应及时封堰。
5.7.1.1树木修剪可分为种植前修剪、种植后修剪;按修剪程度分为轻剪、中剪、重剪;修剪方法有疏枝和短截;修剪后的树形分为人工式和自然式。
5.7.1.2不同季节、不同树种,应采用不同的修剪方式。一般应满足植物生长习性和观赏效果的要求。
5.7.1.3自然式修剪在保证树冠原有完整性的基础上,应剪去病虫枝、伤残枝、重叠枝、内杈过密枝等,保证主侧枝均匀分布。
5.7.2.2 带冠移植的大规格树木、落叶乔木必须在保持原有树形的基础上进行合理修剪。凡主轴明显的树种,修剪时应保护枝。
5.7.3.1在不同环境下,通过对不同树木的修剪确定主干高度和冠径。庭院树冠径小于树高2/3,大于树高的1/2为宜。
5.7.3.4常绿针叶树一般不进行修剪,需要修剪时枝条应保留2-3cm的橛。
5.7.3.5树木修剪应充分考虑架空线、变电设备、交通信号灯所处的位置。
5.8.1.1新植树木支撑方式一般分为三角支撑、四柱支撑、联排支撑及软牵拉。按材料类型分,一般有木材、竹材、铅丝等。
5.8.1.1特殊环境内的树木支撑应采用精致材料,保证整体美观的效果。5.8.2主控项目
5.8.2.2连接树木的支撑点必须在树木主干上,其连接处必须衬软垫,并绑缚牢固。
5.8.3.1同规格同树种的支撑物、牵拉物的长度、支撑角度、绑缚形式以及支撑材料宜统一。
5.9.1.1当日进场的草卷、草块数量应做好测算,与铺设进度相一致。5.9.1.2大面积铺设时应由中间位置开始铺设,向四周展开。
5.9.2.1草卷、草块铺设前应先浇水浸地和整地。土地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土壤质量符合本规范设计要求。
5.9.2.2草快、草卷应规格一致,品种统一,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1%。草块土层厚度不得低于3cm,草卷土层厚度不得低于2cm。
5.9.2.3草快、草卷在铺设后应进行滚压或拍打,使之与土壤密切接触,然后浇水。
5.10.2.1栽植前应先浇水浸地,浸水深度应达到10cm。栽植后应立即浇灌水
5.11.1.1草坪播种是指采用草籽为种植材料,使用撒播的方法进行施工。
5.11.2.1播种前应做种子发芽试验,确保种子发芽率在85%以上,并进行催芽处理。
5.11.2.2确定合理的播种量,种子纯净度应达到95%,发芽率达到85—90%。种子播种量应符合表12的要求。
5.11.2.3播种时应先浇水浸地,保持土壤湿润,并将表层土耧细耙平,坡度应达到0.3%-0.5%。
5.11.2.4用等量的沙子和种子拌均匀进行撒播,均匀覆细土0.3-0.5cm后轻压。
5.12.1.1修补洞穴(俗称堵树洞)是指对古树洞穴进行填充修补的过程。
5.12.2.2修补洞穴应根据具体树种、树木所处环境、洞穴大小及所处位置、使用材料等制定相应的实施工程的方案。
5.12.2.1修补洞穴前,应线将树洞内清理干净,并进行消毒和防腐处理。
5.13.1.1利水透气是指为满足古树生长需要所采取的有利于排蓄水、根系呼吸功能的技术措施,包括复壮沟、通气管、渗水井等。
5.13.1.2、针对不同树种、不同生长环境、不同的生长势,应制定不同的施工和技术方案。
5.13.2.1开挖复壮沟应掌握古树根系分布情况,不得损伤直径2cm以上的根系。
5.13.2.3通气管应打孔、包棕、无堵塞,管口高于地表2—3cm并加盖封口。5.13.2.4渗水井比复壮沟深30 cm—50cm,井底部应以卵石、陶粒等材料做渗水层,保持渗漏无积水,井口高于地表3cm并加盖封口。
5.14.1.1保护是指对古树进行支撑、设置围栏等保护的方法,以保证古树的正常生长。
5.14.1.3 对支撑的材料类型、强度、形式应针对不一样树势、不同地势和地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