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来源:齐发国际官网网站    发布时间:2024-03-28 10:33:07  点击:1 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2023年11月6日应急管理部第2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能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和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八条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依法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与承包单位在合同或者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第十条 工贸企业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规定组织演练,并进行演练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

  第十二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可能会产生有毒物质的有限空间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或者其他物理隔离措施,防止相关人员未经审批进入。监护人员负责在作业前解除物理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工贸企业应该依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的特点,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对相关用品、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确保能战场使用。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隔断、清除、置换等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全方位检查,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确保各项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有专业救援队伍的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不正常的情况时,监护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

  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对作业区域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实行目录管理。

  第十七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突出对监护人员配备和履职情况、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事项的检查。

  第十八条 负责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有限空间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二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同时废止。

  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理解和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在梳理分析近年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典型事故、科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对2013年实施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期间分别征求了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规定》。总体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逐步加强依法治理。《暂行规定》施行十年以来,对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防范遏制事故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2021年《安全生产法》修改后,有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规范作业发包安全管理等要求需要在新修订的《规定》中进一步予以落实。同时,依据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对法律责任进行调整。

  二是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突出关键环节管理。近年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时有发生,多是一人遇险、多人遇难,易引起较大事故。经过认线年以来的较大事故,从事故类型看,中毒和窒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96.8%和96.9%。从危险因素看,主要是硫化氢、一氧化碳、氮气、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化学气体。从发生部位看,污水处理系统和窑炉、槽罐等设备设施相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71.5%和73.7%;从伤亡扩大原因看,未落实安全保护措施,盲目施救相关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事故总量的87.4%和86.8%。有限空间作业在事故类型、作业环节、危险因素、发生部位、伤亡扩大原因等方面都比较集中。《规定》针对这些要重点解决的明显问题,对《暂行规定》中一般性、原则性要求做了全面修订,逐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关键环节风险防控,切实提高防范和遏制事故的有效性。

  三是总结专家指导服务成果,进一步固化典型经验做法。针对有限空间事故企业都会存在的“无知无畏”违规作业和“前赴后继”盲目施救等明显问题,今年应急管理部再次组织专家组对全国12个造纸、印染等企业聚集的重点县开展了专家指导服务,推动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模式,对185个省级重点县开展帮扶指导,排查整改问题隐患6.5万余项,对防范遏制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探索推动的物理隔离、挂牌上锁等措施办法在各地实施中取得了良好成效,这些措施办法在《规定》中固化为通用性要求。

  《规定》修订后,在责任落实上更加明确,关键环节管理上更加清晰,监督检查重点上更突出,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要求企业一定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规定》要求工贸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专门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监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

  作业前监护人员负责解除有限空间物理隔离措施,对通风、检测等各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确认防护用品能够正常使用且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作业中监护人员要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发现不正常的情况时,监护人员要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制止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

  监护人员是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关键人”和“明白人”,通过发挥监护人员的专业作用,能够在规范作业程序、有效预防事故,特别是防止伤亡扩大方面起到关键的作用。

  二是突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规定》系统完善了作业审批、发包管理、专题培训、应急演练等关键环节的基础管理要求,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逐渐增强。《规定》要求工贸企业应该依据安全风险大小,明确审批要求。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要求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由于相当一部分有限空间较大事故涉及外委外包,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于发包作业的,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有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一包了之”。应急演练方面,更突出现场处置的重要性,明确企业要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同时,突出警示标志、隔离措施、防护装备、作业程序等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强调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要设置警示标志,采取上锁、隔离栏、防护网等物理隔离措施,防止相关人员未经审批进入。要求企业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严格落实“先通风、再监测、后作业”程序,作业过程中,应当持续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作业中断的,应当重新通风、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三是突出高风险有限空间监督管理。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易引起较大事故发生,需要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将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根据事故等情况适时更新调整。同时,《规定》强调要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督促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和相关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

  工贸企业量大面广,多数都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包括地下有限空间、地上有限空间和密闭设备,涉及急性中毒、缺氧窒息等多种安全风险,危险有害因素很复杂。落实好《规定》要求,有效防控有限空间作业风险,企业应当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安全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能够各负其责。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并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二是加强基础管理。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确保一旦有人遇险,能及时有效处置,伤亡不再继续扩大。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工贸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做好现场管理。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作业前,应当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严格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开展作业,监护人员应当对通风、检测和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逐项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后,应当立即按照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科学施救。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未做好安全措施盲目施救的,监护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规定》是企业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和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是根据。为了让企业和员工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落实《规定》要求,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通过加强宣传培训、开展帮扶指导、精准监管执法等措施,大力推动《规定》的有效落实。

  一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培训。要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制作新媒体产品、邀请专家撰写解读文章、开展事故警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贯培训,督促企业将《规定》的重点要求落实到岗位人头,做到应知尽知、应会尽会,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提升员工自我防护能力,让从业人员懂预防、会应急。

  二是持续开展专家指导服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帮扶,依靠专家力量对重点企业组织指导服务,更直接、更系统、更具体地帮企业辨识管控有限空间风险、强化审批制度落实、规范现场作业管理,不断的提高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三是加强精准监管执法。应急管理部将加快制定发布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各级监管部门要对照重点监管目录,强化精准执法,突出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的有限空间,聚焦监护人负责制以及作业审批、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等关键环节,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察觉缺陷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存在重大隐患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企业,依法严格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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