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常少女殒命高速公路亲属索赔 来源:齐发国际官网网站    发布时间:2024-04-24 04:56:00  点击:1 次

  花季少女精神失常,走上自家附近的高速公路,被一辆小客车撞倒身亡。少女的父亲与肇事司机达成协议获得赔偿后,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为高速公路承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不久前作出判决。

  2018年5月28日晚上,顾邓予驾驶一辆小客车,沿着柳武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时,刚好碰到家在附近的14岁少女伊晴格由西往东横过机动车道。顾邓予观察不够仔细,没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造成车头与伊晴格身体发生碰撞,伊晴格当场死亡,客车损坏。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伊晴格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顾邓予承担次要责任。

  伊晴格6岁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伊晴格由父亲伊保国抚养,后来不幸患上精神疾病。事故发生后,伊保国与顾邓予签订调解协议,内容为:因伊晴格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为29万余元,交强险赔付11万余元,之后商业险按30%责任比例赔付5万余元;伊保国承担顾邓予因修车和预先支付伊晴格的人伤赔款2万余元,承担伊晴格人伤损失12万余元;双方同意上述款项最后由保险公司向顾邓予转款2万余元,向伊保国转款13万余元;事故当事人对责任和损害赔偿无异议,相关材料提交保险公司审核支付后,调解协议生效。款项支付后,伊保国不得再向顾邓予及保险公司提出其他索赔及诉讼。之后,伊保国获得相应赔偿。

  此后,伊保国将广西一家高速公路运营有限公司(涉事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为涉事高速公路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23万余元,保险公司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伊保国说:“高速公路边缘防护坡靠近我家住处一侧,事故发生时,配套的防护网有缺口,人可以随意进入,且没有警示标志。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没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维修防护网,没有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事故给我造成的损失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78万余元。高速公路公司应承担25%的责任,赔偿23万余元。高速公路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伊保国向法院提交了事发地附近防护栏的3张照片、柳江区穿山镇木团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写明:“经查,在事故现场发现高速公路有一处隔离网破漏,导致受害人误入高速路应急车道……”

  高速公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由受害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通行,驾驶人违反安全驾驶规定驾驶共同导致的,与公司无关。事发高速公路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通车使用。为防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全线布设有隔离栅、护栏等安全设施。经交警部门认定,事发时高速公路路况良好,路面平整,没有妨碍行驶的障碍物,两侧设有防护栏,没有证据证实事发时路段存在路面及安全设施破损的情形。公司每天派员巡查公路路况,察觉缺陷及时修复。事发前后的路巡记录显示,事发前后不存在事发路段路面及安全设施破损情况,公司已尽到相应防范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伊保国已在交通事故中依法获得赔偿,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重复支持。

  法院查明,事发路段由高速公路公司管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写明:高速公路公众责任保险投保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指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所管辖的公路路段内从事各种活动,由于高速公路防护设施、标识损坏或失效维修不及时而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及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因以上事项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咨询费、代理费、差旅费、赔偿款和滞纳金等费用。每次事故单次责任限额2000万元,赔偿次数不限,年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1亿元。保险期间为2018年3月31日0时起至2019年3月30日24时止。

  鱼峰区法院认为,死者伊晴格是未成年人,又有精神障碍,她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她误入高速公路,她的父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司机顾邓予未按照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承担次要责任。虽然高速公路公司和保险公司不认可高速公路隔离网存在缺口,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事发道路旁边的隔离网确实存在铁丝脱落造成缺口的情况,照片所示铁丝隔离栅确实与高速公路公司提交的安全设施横断面布设图、标准型护栏布设图列明的隔离栅不符。高速公路公司作为道路管理者,在交通事故发生路段出现隔离栅缺口情况,存在管理不善情形。

  鱼峰区法院指出,虽然高速公路公司主张事发地段有专供行人通行的通道,但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等问题,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特别保护。公司对高速公路的危险程度,以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伊晴格的死亡应承担对应责任。鉴于公司过错较轻微,法院酌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核算,鱼峰区法院认定事故给伊晴格的父母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近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万余元。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伊晴格的父母赔偿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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